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50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5019號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債務人 李慧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陸萬貳仟捌佰零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李慧慧於民國98年7月28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00,000元整,其借款日期、金額、到期日、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均詳如住宅貸款契約所示,經債務人立有同一內容之住宅貸款契約乙紙,交與聲請人收執。詎自103年4月30日起,債務人即未依約還本繳息,迭經催討,均未置理。
依住宅貸款契約之約定,其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自應清償本金162,806元整及自103年4月30日起之利息暨違約金等未還。
(二)查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有附呈之住宅貸款契約影本可證,為此特依民訴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0月8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銀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3年10月8日
書記官康清煌◎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