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養聲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司養聲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認可收養子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養聲字第193號聲請人即收養人郭 昱陞 聲請人即被收養人 許羽婷 法定代理人 王憶媚 關係人 許茂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認可收養子女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月3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中第三項之第五行及第八行關於「羅尚裕」之記載,應更正為「許茂盛」。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0年1月1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游淑婷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