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166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1664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債務人 柏竣 鋼鐵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戴明甜 人債務人 寇永 春債務人高 毓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柒佰叁拾壹萬壹仟貳佰柒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柏竣鋼鐵有限公司於民國102年9月2日邀同其餘債務人 寇永春 、 高毓宏 及戴明甜等為連帶保證人,與債權人簽立金額為新臺幣參仟陸佰萬元之授信契約書,嗣後債務人柏竣鋼鐵有限公司陸續簽立「授信動撥申請書間借款憑證-新臺幣」向債權人借款共三筆,另委任聲請人循環開發國內信用狀並在各信用狀有效期限內墊付受益人所簽發之匯票共五筆,借款明細說明如附表,並約定如有授信契約書授信共通條款第7條之情事時,視為全部到期。
(二)詎債務人柏竣鋼鐵有限公司於105年1月15日經票據交換所通報拒絕往來,並於同年1月18日停止營業,是依據授信契約書-週轉性支出專用第7條第1項第2款約定,其債務應視同全部到期,債務人共計尚積欠債權人新臺幣壹仟柒佰參拾壹萬壹仟貳佰柒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債權人依消費借貸契約請求權及連帶保證契約請求權請求債務人等負連帶清償之責任。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茲為求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速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釋明文件:授信契約書乙份、借款憑證三紙、開狀申請書暨匯票五套、債務人相關資料共四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4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11664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柏竣鋼鐵有│自民國105年4│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3.79│││169756│限公司、高│月8日起││2│││元│毓宏、寇永│││││││春、戴明甜││││├──┼───┼─────┼──────┼──────┼───────┤│002│新臺幣│柏竣鋼鐵有│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3.79│││105000│限公司、高│月10日起││2│││0元│毓宏、寇永│││││││春、戴明甜││││├──┼───┼─────┼──────┼──────┼───────┤│003│新臺幣│柏竣鋼鐵有│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3.79│││195000│限公司、高│月10日起││2│││0元│毓宏、寇永│││││││春、戴明甜││││├──┼───┼─────┼──────┼──────┼───────┤│004│新臺幣│柏竣鋼鐵有│自民國105年4│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3.79│││890740│限公司、高│月8日起││2│││元│毓宏、寇永│││││││春、戴明甜││││├──┼───┼─────┼──────┼──────┼───────┤│005│新臺幣│柏竣鋼鐵有│自民國105年4│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3.79│││194978│限公司、高│月8日起││2│││5元│毓宏、寇永│││││││春、戴明甜││││├──┼───┼─────┼──────┼──────┼───────┤│006│新臺幣│柏竣鋼鐵有│自民國105年4│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3.79│││169059│限公司、高│月8日起││2│││2元│毓宏、寇永│││││││春、戴明甜││││├──┼───┼─────┼──────┼──────┼───────┤│007│新臺幣│柏竣鋼鐵有│自民國105年4│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3.79│││610405│限公司、高│月8日起││2│││元│毓宏、寇永│││││││春、戴明甜││││├──┼───┼─────┼──────┼──────┼───────┤│008│新臺幣│柏竣鋼鐵有│自民國104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3.79│││900000│限公司、高│2月18日起││2│││0元│毓宏、寇永│││││││春、戴明甜││││└──┴───┴─────┴──────┴──────┴───────┘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柏竣鋼鐵有│自民國105年5│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69756│限公司、高│月9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毓宏、寇永│││百分之十,逾期││││春、戴明甜│││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柏竣鋼鐵有│自民國105年2│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05000│限公司、高│月11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0元│毓宏、寇永│││百分之十,逾期││││春、戴明甜│││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3│新臺幣│柏竣鋼鐵有│自民國105年2│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95000│限公司、高│月11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0元│毓宏、寇永│││百分之十,逾期││││春、戴明甜│││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4│新臺幣│柏竣鋼鐵有│自民國105年5│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890740│限公司、高│月9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毓宏、寇永│││百分之十,逾期││││春、戴明甜│││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5│新臺幣│柏竣鋼鐵有│自民國105年5│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94978│限公司、高│月9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5元│毓宏、寇永│││百分之十,逾期││││春、戴明甜│││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6│新臺幣│柏竣鋼鐵有│自民國105年5│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69059│限公司、高│月9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2元│毓宏、寇永│││百分之十,逾期││││春、戴明甜│││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7│新臺幣│柏竣鋼鐵有│自民國105年5│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610405│限公司、高│月9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毓宏、寇永│││百分之十,逾期││││春、戴明甜│││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8│新臺幣│柏竣鋼鐵有│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900000│限公司、高│月19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0元│毓宏、寇永│││百分之十,逾期││││春、戴明甜│││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