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8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8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806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定坤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1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定坤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定坤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月、8月、6月,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南投分監執行中,於民國104年10月23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其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陳定坤於102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等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易字第31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同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投刑簡字第43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下稱第①罪);10
3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易字第18
3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下稱第②罪);同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易字第48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上開第①、②罪,嗣經本院以
103年度聲字第78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其入監接續執行上開案件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4年10月23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4年10月23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南投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附卷可稽,經本院審核上揭文件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許凱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儀芳中華民國104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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