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6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6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吳宜寬 相對人即債務人 洪嘉讌 (原名 洪櫻桃 )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壹仟貳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六日起至九十四年六月五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玖仟叁佰玖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柒仟肆佰陸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1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