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6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68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培堂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字第5788號、103年度執聲字第12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培堂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陳培堂因犯二件營利姦淫猥褻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12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蔡嘉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董美惠中華民國103年5月12日┌─────────────────────────────────────────────────┐│附表:受刑人陳培堂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偵查機關│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及案號├──┬───┬────┼──┬───┬────┤│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1│營利姦淫猥褻│有期徒刑│102年11月11│臺中地檢│臺中│102年│102年11│臺中│102年│103年1月││││3月│日│102年度│地院│度中簡│月29日│地院│度中簡│22日││││││速偵字第││字第│││字第│││││││4958號││2387號│││2387號││├─┼──────┼────┼──────┼────┼──┼───┼────┼──┼───┼────┤│2│營利姦淫猥褻│有期徒刑│102年7月間某│臺中地檢│臺中│103年│103年3月│臺中│103年│103年3月││││5月│日起至102年8│102年度│地院│度簡上│25日│地院│度簡上│25日│││││月19日│偵字第││字第│││字第│││││││19839號││31號│││3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