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軍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軍附民字第1號原告 慕正怡 被告 陳弘穎 上列被告因104年度軍易字第2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坤志
法官林新益法官李東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書記官吳念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