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重附民字第9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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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重附民字第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因偽造有價證券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91年度重附民字第93號
原告甲○○○顧問有限公司代理人 涂結誠 被告乙○○上列被告乙○○因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一三號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原告甲○○○顧問有限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5月24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蘇素娥
法官官信成法官葉珊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淑華中華民國95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