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7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7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72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4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聲請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惟上述條文之適用,係以最先確定之判決確定日為基準時,且不因個別之犯罪已執行完畢而受影響。經查:本件受刑人前於民國96年6月9日,曾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96年11月28日以96年度易字第137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並於96年12月13日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判決書各1份在卷可稽,故此罪犯罪之時間亦係在聲請書附表所示之2罪判決確定之前,自應與聲請書附表所示之2罪合併定應執行刑。故檢察官僅聲請就聲請書附表所示之2罪合併定應執行刑,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28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林臻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悉愛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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