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61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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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訴字第6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訴字第6161號原告甲○○被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648,56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7,135元未據原告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台北市○○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11月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陶亞琴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1月9日
書記官曹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