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補字第14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補字第14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補字第1433號原告丙○○
乙○○上列原告與被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丁○○、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均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丙○○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7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403元;原告乙○○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82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2,6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各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婷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9日
書記官吳鸝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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