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54號原告丁○○
丙○○甲○○乙○○
樓庚○○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春發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南區辦事處嘉義分處、戊○○及己○○間請求確認通行權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11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11,174元【(52.8㎡+40㎡)×1,198元/㎡=111,174.4,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20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1,110元,尚欠新臺幣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8年5月1日
民二庭法官林中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的核定,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1日
書記官黃意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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