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255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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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字第125544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許哲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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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人

即債務人 王浚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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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又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及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執行相對人於第三人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給付等債權及財團法人台灣養殖漁業發展基金會之金錢債權,惟該第三人公司分別設址於臺北市松山區及中正區,依前揭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上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蔡麗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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