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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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50號聲請人 王振雨 相對人 林阿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就本院111年度簡上字第70號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11年度簡上字第70號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民國112年8月9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數位錄音光碟。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11年度簡上字第70號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核其聲請意旨係為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29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伍偉華
法官黃淑芳法官蕭淳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29日
書記官邱信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