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34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47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7年度執聲字第17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確定,且各經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據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經核並無不合,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又定應執行之有期徒刑已逾有期徒刑6月,依據刑法第41條第2項之反面規定,不併予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17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張瓊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惠婷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