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度聲字第81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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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聲字第8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81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7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下同)98年9月24日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101年5月29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修正後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崑宗
法官陳顯榮法官王明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全忠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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