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度聲字第79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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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聲字第7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79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7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分別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日確定在案,有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茲據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葉居正
法官陳春長法官陳欽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良倩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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