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定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30號上訴人 謝泓錡 被上訴人 鄭紹甫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3年度訴字第130號返還定金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惟有下列應補正事項:
一、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聲明不服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二、上訴狀未載明上訴理由,應一併補正(並應附具繕本)。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2月1日
書記官林秀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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