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203號原告 吳萬枝 被告 張文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7,8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56,8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2週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
民事庭法官鄧晴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
書記官林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