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5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5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556號原告 蔡添基
蔡春梅 蔡添福 上列原告與被告揚銲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而原告依民法第767條之規定,起訴請求被告拆除坐落臺南市○○區○○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之地上物,並將占用土地返還原告及其他全體共有人,核係基於土地共有人之地位,就共有物之全部本於所有權為請求,則相對人就該訴訟所得受之利益,應以地上建物占用系爭土地之全部價額計算。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系爭土地遭被告占用面積乘以系爭土地公告土地現值),並按該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秀君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9日
書記官任婉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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