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6年聲字第1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0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強盜等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強盜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10月確定,現於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96年6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因聲請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後,認符合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96年7月2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謝志揚
法官賴淳良法官林慶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明智中華民國96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