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6年度上訴字第3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6年上訴字第3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訴字第324號上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邱聰安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八日起,由本院羈押。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第1項第3款情形,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並有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7年1月18日執行羈押。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17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謝志揚
法官劉雪惠法官賴淳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送受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邱廣譽中華民國97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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