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債清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消債清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程序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清字第4號債務人 錢玥彤錢寶珠 債權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代理人 陳誌豪 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理人 王行正
周玉萍 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代理人 何新台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權人日盛商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債權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受讓澳盛)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錢玥彤自民國106年6月30日16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本件清算程序之進行由辦理清算執行事務之司法事務官為之。
理由
一、按更生方案未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9條、第60條規定可決時,除有該條例第12條、第64條規定之情形外,法院應以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1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復為同條例第83條第1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雖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惟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卻始終未能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9條、第60條規定獲得債權人會議之可決。又本件債務人目前全職 於彤 造型 沙龍 擔任計時人員,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每月收入金額新臺幣(下同)12,192元;惟其工作係屬臨時工性質,尚不符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所稱之固定收入。縱認債務人之收入來源屬該條項所稱之固定收入,然債務人預估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每月收入僅12,192元,此與勞動部公布之每月最低基本工資20,008元相差甚鉅,難認債務人已盡力增加收入提高還款能力。是核與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要件不符。揆諸首揭規定,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林佩萱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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