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3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聲字第23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35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程
(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6年度執聲字第9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程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程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張程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因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如主文所示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23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李麗玲
法官劉元斐法官賴邦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游玉玲中華民國106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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