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83號原告 翁仲安
陳麗雪 上列二人之訴訟代理人 吳秋樵 律師
邱劭璞 律師被告嘉義縣消防局法定代理人 蔡建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嘉義縣消防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787,480元【計算式:⑴本金部分:2,796,209元+2,850,594元=5,646,803元;⑵起訴前(112年8月22日至113年2月19日)的利息部分:69,661元+71,016元=140,677元。5,646,803元+140,677元=5,787,4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32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應於五日內補繳,如果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3年2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22日
書記官洪毅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