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41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41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4155號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債務人黃 趙方 俞債務人 黃揮能
一、債務人黃 趙方俞 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佰叁拾貳萬伍仟捌佰捌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其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黃揮能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 黃趙方俞 邀同黃揮能為保證人於94年07月05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600萬元。借款期間:自94年07月05日起至114年07月05日止,計20年共分240期,每期一個月。還款方式:按期平均攤付本息,如有一期未履行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利息:(1)新臺幣200萬元,按郵匯局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目前為1.745%)加1%計算(目前為年利率2.745%),嗣後隨郵匯局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調整而調整,並自調整之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2)新臺幣400萬元,借款採三段計算利息:自94年07月05日起至95年07月04日止,按本行公告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1.67%加0.24%計算,計為年利率
1.91%,機動調整。自95年07月05日起至96年07月04日止按本行公告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0.44%,機動調整。
並自96年07月05日起按本行公告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加
0.965%計算,嗣後隨本行公告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調整而調整。並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違約金:逾期償付本息時,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繳息日起,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按本放款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就超過部分按本放款利率20%加付違約金。
二、以上之約定經債務人立有同一內容之住宅貸款契約及增補條款契約書,交與聲請人收執。詎料自100年03月05日起即未還本繳息,尚餘本金5,325,883元及如前開所述之利息、違約金等,迭經催討均未置理,依約定書約定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等依法自應連帶清償如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之債務。
三、如對債務人黃趙方俞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黃揮能給付之。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4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周士翔附表100年度司促字第14155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黃揮能、黃│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2.205%│││173317│趙方俞│3月05日起│││││6元│││││├──┼───┼─────┼──────┼──────┼───────┤│2│新臺幣│黃揮能、黃│自民國099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2.055%│││359270│趙方俞│9月05日起│││││7元│││││└──┴───┴─────┴──────┴──────┴───────┘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黃揮能、黃│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73317│趙方俞│4月06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6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2│新臺幣│黃揮能、黃│自民國099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359270│趙方俞│0月06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7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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