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4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494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億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佰陸拾陸萬貳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27日
書記官謝金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