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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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司執消債清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3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黃少琴 相對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相對人即債權人 花旗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對人即債權人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 相對人即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黃良俊 相對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張釗深 相對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永豐信用卡股份有
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邱正雄相對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林玉惠 相對人即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相對人即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智光 相對人即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相對人即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發 得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清算事件係由本院司法事務官進行清算程序,未另選任管理人。又本件債務人清算財團之財產已全部變價,並已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予以公告且分配完畢在案,爰裁定如主文。
三、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5月13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曾怡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5月18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書記官黃碧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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