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2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249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原告與被告 鍾文正 等3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鍾文正、 鍾莉雯 及 鍾蔡牡丹 之被繼承人 鍾錦秀 之遺產清冊、遺產稅繳納證明書或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請勿省略);又如查有本件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上開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三、苗栗縣○○市○○段○○○○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及異動索引(全部),並據此具狀補正相對人即前開土地所有權人之人別資料及全體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105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