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8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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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簡字第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徵收補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裁定106年度簡字第8號原告 涂日純 被告苗栗縣政府代表人 徐耀昌 訴訟代理人 饒斯棋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徵收補償事件,經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原定中華民國106年5月26日宣判,茲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宣判期日延展至中華民國106年6月5日上午11時。
理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行政訴訟法第87條第2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經言詞辯論後原定上開案由欄所示日期宣判,惟因本件訴訟認有變更宣示判決期日之重大事由。茲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當日人往返奔波,並節省司法資源,本院認有必要,爰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87條第2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5月26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羅永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碧雯中華民國106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