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459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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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45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459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務人 宋政發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陸仟零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一期當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連續逾期三期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計付期數為三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下同)94年05月06日向債權人請領國際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費款應依債權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債權人,如逾期未付即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遲延利息,暨違約金逾期一期當月收取新臺幣(下同)300元,連續逾期二期當月計收400元,連續逾期三期當月計收5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3期。
(二)查債務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合計146,055元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外,另應給付自94年09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及按月計付違約金。履經催討均置之不理。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孫家豪◎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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