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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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5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535號原告 高琴 訴訟代理人 徐祐偉 律師被告 賴傳
劉大源 即富貴鐵材業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冠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下午二時五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尚有應調查辯論之事項,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5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弼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106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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