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司拍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拍字第131號抗告人即相對人 陳泰程
居高雄市○○區○○○路000號十八樓之0
一、上列抗告人即相對人與 蔡勝德 間因112年度司拍字第131號拍賣抵押物裁定事件,抗告人即相對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11月13日裁定提起抗告。茲限抗告人即相對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並提出抗告理由書狀,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2月6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林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