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53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53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5337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江櫻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陸仟壹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起按月計付違約金,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捌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壹仟元,延滯第三個月者每月加計付壹仟貳佰元,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計算為限,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玖仟伍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起,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十一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