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15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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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151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鄧凱鴻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4年度執聲字第34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毒品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檢察官聲請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查獲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毀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法院認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販賣毒品案件,業經本院以114年度訴字第42號判決確定,此有上開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而本件扣案物雖為上開案件之扣案物,然因與該案並無關聯,是檢察官另為本件之聲請。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驗檢出第二級毒品美托咪酯及異丙帕酯成分,此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在卷可稽,可認係違禁物,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毀。是本件聲請為適法,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林莆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附表
物品及數量
備註
電子菸菸彈1個
檢出美托咪酯及異丙帕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