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11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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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110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不詳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11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毒品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檢察官聲請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查獲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毀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法院認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
㈠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因查無持有本案如附表所示毒品之人,是就持有本案毒品之犯行,做成114年度偵字第15484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此有不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驗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在卷可參,可認係違禁物,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毀。是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林莆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附表
物品及數量
備註
香菸2支(毛重1.53公克)
檢出海洛因成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