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61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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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199號
法定代理人 張家祝
債務人 江俊南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4,054元,及其中30,786元自民國114年5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99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江俊南於110年8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㈡債務人迄114年4月底尚積欠聲請人34,054元未為清償(消費款30,786元、已到期之利息2,068元及違約金1,200元),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30,786元自114年5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12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佳偉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