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2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296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則勝 黃雅鈴 黃木鐘 黃正勝 黃平 山 黃平和 黃平良 黃和源 即 黃水基 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8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黃則勝之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931,973元【計算式:20,300元×45.91=931,97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360元;上訴人 黃雅玲 、黃木鐘之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3,261,804元【計算式:20,300元×160.68=3,261,80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0,059元;上訴人黃正勝之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2,851,135元【計算式:20,300元×(129.01+11.44)=2,851,13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971元;上訴人黃平和、 黃平山 、黃平良之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2,324,553元【計算式:20,300元×(2.34+53.47+58.7)=2,324,55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100元;上訴人黃和源之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716,793元【計算式:20,300元×35.31=716,79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730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前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為補正,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昆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上訴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9月22日
書記官莊月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