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2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2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296號上訴人 黃正勝 被上訴人 賴慧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8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法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是提起上訴如未繳裁判費,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上訴人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即應裁定駁回其上訴。
二、查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05年9月13日具狀,對本件判決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同年9月22日裁定,命其應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3,971元,上訴人於105年9月26日收受該裁定,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稽。惟上訴人迄今仍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其上訴顯不合法,依前開規定,自應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昆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8日
書記官莊月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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