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07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0717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理人 陳敏輝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李雅萍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應釋明之,且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及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是以,債權人督促程序雖就其主張之事實無庸舉證,惟對於請求之原因事實仍應釋明。至所謂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係指依其聲請之意旨本身在法律上無理由,或與所附證物不符而言。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李雅萍發支付命令,然未提出釋明文件,經本院裁定命限期補正,命其提出系爭借款已向各主債務人 李芷忻 、 李鈺庭 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或不足清償之證明而逾期未提出,是難謂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揆諸前開說明,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聲請駁回。
中華民國109年9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附註: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