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3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3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361號原告 郭璦 訴訟代理人 朱宏杰 律師原告與被告大綜電腦系統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第2項請求,訴訟標的金額依序為新臺幣(下同)509,267元、1,296元(合計為510,56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惟其中請求返還短付薪資33,552元、105年度業績獎金6,471元、106年度業績獎金469,244元(合計為509,267元),應徵裁判費5,510元部分,暫免徵收裁判費二分之一即2,755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65元(計算式:5,620元-2,755元=2,8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5日
書記官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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