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審交易字第31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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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審交易字第3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審交易字第316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世良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5708、57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楊世良涉犯頂替罪嫌部分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楊世良因過失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楊士良就其所涉犯之頂替罪嫌部分自白犯罪,本院認為此部分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同案被告 曾炳文 涉犯過失傷害罪嫌部分另行審結)。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1月1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黃右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11月13日
書記官黃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