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4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4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421號債權人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芳銘 債務人 李奉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捌仟壹佰柒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壹仟陸佰貳拾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李奉倫向聲請人申請電信服務使用,代表門號0000000000,累積多期帳款未繳已違反契約相關規定,幾經催討仍未獲清償,迄今尚有電信費11620元,專案補償款6557元,共計新臺幣18177元未作繳納。本件是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賜發相對人支付命令,以維債權,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4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近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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