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59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2593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杜國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阿曼之星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相對人阿曼之星大廈管理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所。
二、請釋明正確之聲請人(系爭意向書之當事人係杜國源建築師事務所)。
三、請釋明杜國源建築師事務所係獨資或合夥,並提出登記資料。
中華民國99年10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