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59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5947號債權人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龍根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郭卉嫻 (原名: 郭蔋萍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已對債務人為債權讓與之通知,且該通知書已「合法」送達債務人之證明文件。(如存證信函及回執)
二、債務人郭卉嫻(原名:郭蔋萍)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5年5月2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