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22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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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22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226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理人 許立正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蔡文彬 、 蔡啟宗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債務人姓名究係為蔡「啟」宗,或為蔡「啓」宗?若係誤繕,請一併更正。
二、請提出債務人蔡文彬、蔡啟宗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9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