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731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訴字第73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建築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731號原告鴻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吳裕國 (董事長)訴訟代理人 蔡建賢 律師被告新北市政府代表人 朱立倫 (市長)訴訟代理人 李承志 律師
黃文承 律師
參加人 簡善德
洪美鳳 江武龍 謝泰吉 陳海水 吳明佳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建築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簡善德、洪美鳳、江武龍、謝泰吉、陳海水、吳明佳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意旨略以:訴外人閎帷建設有限公司就其所有坐落於新北市○○區○○段南港子小段13-130地號(重測後○○○區○○段○○○○○號)土地,向被告工務局申請建造集合住宅,經被告工務局審查後於中華民國(下同)101年5月7日核發101汐建字第298號建造執照(102年11月20日核准變更起造人為原告)在案。參加人為上開建築基地下方(即新北市○○區○○街)之居民,因該處為山坡地,認工程有破壞過度開發山坡地之虞,致嚴重危害參加人之生命、財產安全,故自行委請土木結構技師分析系爭土地坡度,認不符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62條第1項第1款所規定之坡度限制,亦未就建物與擋土牆坡腳間留有退縮距離,顯違反上開規則第264條規定,請求撤銷被告工務局所核發之建造執照,經被告以104年4月14日北府訴決字第1031787066號(案號:第0000000000號)訴願決定將原處分撤銷,原告遂於知悉訴願決定後2個月內,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求為判決撤銷訴願決定。因之,倘本件訴訟結果認被告撤銷原處分之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將損及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爰依首揭條文規定,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並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4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王立杰
法官林玫君法官洪慕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4日
書記官陳又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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