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附民上字第1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附民上字第1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上訴人甲○年籍詳卷法定代理人甲○之父年籍詳卷
甲○之母年籍詳卷訴訟代理人 劉思顯 律師被上訴人乙○○
國民上列被上訴人因損害賠償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上列被上訴人因本院96年度附民上第147號損害賠償案件,前經本院於96年11月27日裁定停止本案之審判,現本案得繼續審判,爰撤銷上開停止審判之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月1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吳進發法官梁堯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麗玉中華民國98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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