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3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307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現於台灣台中看守所羈押中)上聲請人因竊盜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所犯本件案情已明朗,無需調查,而一手將聲請人帶大之祖母,年事已高,乏人照料,為此懇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本件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刑法加重竊盜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及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規定,而於民國96年3月21日裁定執行羈押在案。茲被告以上開事由,請求具保停止羈押云云,然核聲請人並未提出積極證據以供本院審酌,已然無憑;且聲請人前有竊盜前科,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足憑,本院因認本件原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柯雅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鍾小屏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