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度繼字第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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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繼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繼字第67號聲請人辛○○聲請人丙○○聲請人乙○○○聲請人己○○聲請人癸○○聲請人丁○○聲請人甲○○聲請人戊○○聲請人壬○○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庚○○聲請人卯○○聲請人寅○○聲請人丑○○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黃建明 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子○○(女、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作業進行。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被繼承人子○○之第三順位繼承人即其兄弟姐妹之姓名及存歿狀態、並請陳報聲請人黃建明與被繼承人間之親屬關係。
(二)戶籍謄本:聲請人卯○○生母 吳碧珠 之除戶戶籍謄本;如被繼承人子○○有兄弟姐妹,並請提供其戶籍謄本。
(三)如被繼承人子○○有兄弟姐妹且尚在人世時,應提具已通知其兄弟姐妹之書面通知(如:附受通知人印鑑證明之拋棄繼承通知收據、或向其戶籍地寄發之存證信函暨回證)。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本件聯絡人:申股書記官邱鴻志(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445)。
中華民國98年3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淑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5日
書記官邱鴻志